中新網北京10月9日電(記者 闞楓 馬學玲)最高人民法院9日發佈司法解釋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根據規定,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成為轉載行為過錯認定的因素之一。
  9日發佈的這份司法解釋的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份司法解釋,也是繼規範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之後,最高法針對互聯網法律問題出台的又一裁判規則。
  當前,微博、微信等近幾年迅猛發展的社交網絡以及由此產生的自媒體,在傳播範圍、影響力等各個方面均有超出傳統媒體之勢。由微博、微信等自媒體轉載而引發的侵權案件也受到社會關註。針對以社交網絡為媒介的轉載等二次傳播,這次發佈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
  《規定》第10條對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註意義務;(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現在微信微博很多,原創的東西也不太多,很多就是轉來轉去。所以‘轉載’發生比較多的領域就是在自媒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姚輝表示,司法解釋中關於轉載的這一條規定,將來可能會比較多的對自媒體發生約束。
  姚輝表示,就人民法院每年總案件的受理量來看,在民事案件的各種類型當中,關於自媒體侵權的案件數量並不是太突出。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隨著溝通和交流方式的變化,這類案件將來可能會陸陸續續出現的比較多一些。(完)  (原標題:最高法明確自媒體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認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un75vhmyk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